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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1-16 | 點閱數: 342
一、旨揭美展邀展對象為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及其眷屬(限員工之配偶及直系血親)暨退休人員;收件作品分為國畫、書法、油畫、水彩、攝影等五類;請各機關學校鼓勵(退休)同仁依所附簡章,精選創意作品以電子檔案繳件參展,並可錄製語音介紹。 二、作品選送方式: 112 年 12 月 29 日前由人事人員至 ishare 表報系統填寫「113 年臺南市政府線上公教美展送件作品檔案及清冊」報表繳件。上傳作品之電子檔案規格須為畫素達 1,200 萬以上之電子檔案(JPG 檔),檔案大小 3-5MB ,彩色或黑白照片皆可。若繳交之電子檔案效果呈現不佳,得由主辦單位視個案情形予以協助。 三、本次參展...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1-01 | 點閱數: 399
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之判斷事宜,說明如下: (一)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其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即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反之,則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涉及商業行為程度與性質,就下列整體目的、時間頻率及所得利益等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綜合判斷是否屬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違反該項規定: 1、整體目的:茲以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之意涵,係指以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各種事業,故應視公務員所為事務之整體目的是否顯為謀取商業利益,具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而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而定。 2、時間頻率:按服務法規範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目的,旨在使公務員經國家選任後,即應專心職務...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25 | 點閱數: 304
檢送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發布令影本(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法規條文) 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24 | 點閱數: 312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略以,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 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二、上開規定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實施屆滿 15 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20 | 點閱數: 237
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除第 128 條自 112 年 7 月 1 日施行外,其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上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宣導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17 | 點閱數: 208
為服務同仁,本府訂於本( 112 )年 12 月 12 日、 19 日分別於衛生局東興辦公室、永華市政中心舉辦多益測驗( TOEIC )團體施測,請查照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10-13 | 點閱數: 272
服務法第 14 條第 4 項就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以其「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包含依法令規定由某機關<構>之特定職務人員兼任之當然兼職)。又以公務員本不得利用其職務獲取不當投資利益,是無論於其本職或兼任職務,其他法規就公務員職權行使之衝突禁止及防止個人利益輸送等相關規定,仍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09-23 | 點閱數: 419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09-12 | 點閱數: 250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二、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 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09-12 | 點閱數: 30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利公教人員可隨時隨地掌握其差假及加班情形,以便規劃自身行程,該總處預計於本( 112 )年 9 月 5 日起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新增「差假與加班統計查詢」功能,請機關同仁多加利用。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06-26 | 點閱數: 387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1 份。
公告 黃舒柔 - 人事行政 | 2023-05-30 | 點閱數: 453
一、 113 年全年 366 日,總放假日數 115 日,連續假期(含例假日)包括開國紀念日( 3 日)、農曆春節假期( 7 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 4 日)及端午節( 3 日),其中紀念日及節日之補假、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情形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連假為 11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六)至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 113 年 1 月 1 日(星期一),併同例假日為 3 日連假。 (二)農曆春節連假為 2 月 8 日(星期四)至 2 月 14 日(星期三):小年夜( 2 月 8 日)適逢星期四,功能性調整放假,於 2 月 1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三)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為 4 月 4 日(星期四)至 4 月 7 日(星期日):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同一日( 4 月 4 日)... 觀看完整文章